(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
免去:
沙吾列提同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热合买提江同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
决定免去:
刘婉琳同志自治州商务局局长职务;
王 相同志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局长职务;
张晓岩同志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
王亚武同志自治州统计局局长职务;
马 鑫同志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徐海山同志自治州信访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徐海山同志为自治州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星雷同志为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阿依肯同志为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梁 建同志为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立平同志为自治州统计局局长;
李功业同志为自治州信访局局长;
王晓强同志为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三)
免去:
叶尔宝同志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何瑞连同志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宋海山同志为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努尔兰同志为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四)
免去:
陈 新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李 娟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伊帕尔古丽·安外尔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吴 冰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 倩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思颖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
批准任命:
马青萍同志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毕 云同志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宇明同志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方 瑾同志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环金同志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菊梅同志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阿娜尔·奴尔苏力同志为木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