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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宋海山代理自治州监委主任等决定、决议

发布时间:2021-11-02 12:50:03 来源:昌吉日报

  关于接受吴勇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吴勇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勇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吴勇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吴勇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勇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周玉星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周玉星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周玉星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阿依肯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阿依肯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阿依肯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王振华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振华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振华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宋海山代理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主任会议提请,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宋海山代理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

  关于批准2021年自治州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自治州本级收支预算调整的决议

  (2021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自治州2021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自治州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对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2021年自治州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调整方案和收支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决定:

  1.批准自治州2021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0.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7.5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2.8亿元)。调整后自治州累计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变更为480.0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42.1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37.9亿元)。

  2.批准自治州2021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87.3亿元收支预算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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