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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洪峰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洪峰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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