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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对昌吉州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裴绍晖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23年4月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许可昌吉州公安局对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裴绍晖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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