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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金融辞去自治州副州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8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陈金融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陈金融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副州长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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