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发布四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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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四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安全评价公司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案
2026年1月19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现状第三方评价机构某安全评价公司出具的《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部分装置和安全设施描述与实际不符的重大疏漏。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警示:安全评价报告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安全评价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评价活动,确保评价过程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准确。本案中,安全评价公司出具的报告与企业实际安全状况严重不符,不仅丧失了安全评价的预警和预防功能,还可能误导企业安全管理决策,埋下事故隐患。
案例二:新疆某铝业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1月21日,准东开发区安监局对移交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新疆某铝业公司倾动式熔铝炉炉基区放置天然气燃烧装置冷凝水排污集水桶,桶内存有积水,存在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的安全风险,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准东开发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警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熔炼、精炼、铸造生产期间,高温熔融金属罐(包、盆)坑、炉下事故坑、炉基区域内存在积水”的情形属于重大隐患。各工贸企业不能仅凭经验进行安全管理,必须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逐条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地毯式自查。特别是涉及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企业,要建立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机制,重点排查炉基区、事故坑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积水风险源。只有将国家标准作为日常检查的“镜子”和“尺子”,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盲区死角,实现从“被动迎检”向“主动查改”的转变,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三:昌吉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房、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案
2026年4月20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房、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昌吉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警示:喷漆房和调漆间使用非水性漆(油性漆)时会挥发出大量易燃易爆气体,一旦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高温极易引发爆燃事故。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是预防此类事故的关键技术措施。本案中,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暴露出其对易燃易爆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投入不到位的问题。各涉爆粉尘、涉易燃易爆气体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有效运行,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
案例四:乌苏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案
2026年1月1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承揽该公司设备安装项目的承包方乌苏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在安装拌料设备的焊接施工环节中,从业人员温某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焊接作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警示: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承包方企业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发包方企业也未认真监督管理。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是自有员工还是外包项目人员,都必须严把“持证上岗”关。企业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定期核查证件有效性,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行为,严守安全生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