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解读|孟庆国:明确要求、规范行为 以法治之力推动政务数据价值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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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于子童)近日,国务院印发《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孟庆国接受专访时表示,《条例》作为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打破壁垒,释放数据价值
规范、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支撑科学治理决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再创我国现代治理新优势的有力抓手和重要引擎。
在孟庆国看来,《条例》在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共享机制、共享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构建与优化,有效地打破了当前情况下的数据壁垒,有利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从管理体制上来看,《条例》构建了覆盖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管理体制,明确不同主体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定位。特别是确立了政府部门对于政务数据共享的主体责任,要求明确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组织提出和审核共享申请、共享安全性评估等职责。
在构建共享机制方面,《条例》通过建立“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的全链条机制,系统性解决了数据共享的分散性、碎片化问题。例如,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照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定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这一机制的完善有助于解决传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规则不明确、可做可不做等问题,构建了完善的数据共享通道。
在优化共享流程方面,《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比如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要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同意共享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数据;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等。特别是对地方呼声强烈的政务数据回流问题,《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及时、完整回流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这些规定降低了共享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减少“扯皮”的可能,有效提升数据供给效率。
规范政务数据共享:明晰权责,筑牢安全底线
孟庆国认为,细致、明确的共享工作规则和贯穿全流程的安全保障体系是扫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模糊地带”的关键,在能够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更加安全有序高效。
一是面向政务数据共享全流程细化提出规范化要求。比如明确了政务数据目录应包含的信息,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申请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提出可以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等。特别是对于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收集的政务数据,要求明确数源部门进行牵头收集,并统一提供共享服务。
二是要求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特别是明确了在使用数据过程中发生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由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缓解了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的安全担忧。对政府部门委托他人参与建设维护、存储处理政务数据的情况,也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三是针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数据错误、处理争议等问题,明确提出由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校核纠错制度、争议解决处理机制,并对相关操作路径进行了明确。比如,同级部门间的争议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跨层级、跨地域的争议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等。
“《条例》的出台,既是破解‘数据孤岛’困局的制度利器,也是实现政务数据安全规范共享的制度保障。”孟庆国说,通过“促共享”与“强规范”的双向发力,《条例》不仅为政务数据的高效流通提供了法治保障,更以数据要素的价值激活与释放助推治理能力现代化。未来,随着配套细则的完善与技术创新的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必将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数字中国的关键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