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通报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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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现将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呼图壁县某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4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某煤矿一氧化碳超限报警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矿2名无轨胶轮车司机分别驾驶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在同一区域内同时作业,违反了该矿制定的《作业规程》中“工作面只允许运行1辆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规定。同时,该矿在发生一氧化碳传感器超上限报警后,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工作的通知》(矿安新〔2023〕74号)要求,立即组织井下人员撤出危险作业地点。
【处罚情况】该煤矿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煤矿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矿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0.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疆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确保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3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粉碎机室属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但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未确保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电机设备等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0日,呼图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动火作业先审批后气体检测,未全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卸车压缩机温度计显示异常,烷基化装置构二一层泵出口压力表过期,紧急切断阀XV804贫烯装车线气源管线处于关闭状态,切断阀无法有效动作等问题,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秦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处罚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呼图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秦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呼图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秦某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5日,昌吉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1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该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特种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9日,准东开发区安监局对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安装厂区火炬操作平台护栏踢脚板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相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该行为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东开发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设备部部长史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的规定,准东开发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史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安环部部长杜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的规定,准东开发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杜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疆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1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孙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公司《领导干部安全值(带)班制度》对带班领导进行履职考核。
【处罚情况】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阜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