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违法分包方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9-18 12:55:17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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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杜娟

  近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建筑公司由于违法分包,在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向受伤劳动者给予工伤赔偿。

  去年年初,某建筑公司作为某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张某受李某雇用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日常工作由李某安排管理,劳务费由某公司根据李某提供的单据代发。施工过程中,张某不慎伤及拇指,由此开启维权之路。

  要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关键一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收到不予认定的裁决。2024年11月10日,张某起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主张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该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双方缺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核心要件。

  今年1月20日,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法官认为,尽管张某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官向某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用工主体责任’的设立,既是为了打击违法分包行为,让具备资质的企业为自身不规范用工买单。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他们在复杂用工链条中找不到赔偿主体。”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张某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总承包单位应规范分包流程,杜绝将工程交由无资质主体承接;劳动者若遭遇类似情况,即便劳动关系不成立,也可依据“用工主体责任”向违法分包方主张工伤保险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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