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酒驾仍乘车,出事故自担责20%

发布时间:2026-07-16 16:00:21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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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古丽加克热木·买明江 赵祺

  明知朋友醉酒驾驶仍乘车,出事故受伤,自己要担责吗?

  2023年9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民李某与朋友刘某聚餐后,明知刘某喝酒,仍乘坐其驾驶的轿车回家。

  途中,刘某超速行驶、未与前方行驶的挖掘机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造成李某受伤。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42天。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的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今年3月,李某将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李某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且刘某醉酒驾驶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认为,李某明知其醉驾仍乘坐车辆,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已与无责方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得19800元无责理赔款。

  法院认为,刘某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且刘某醉酒驾驶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过错比例,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刘某饮酒驾驶存在高度危险性仍乘坐车辆,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自行承担20%责任,刘某承担80%责任。法院判令刘某赔偿李某11万余元。

[责任编辑: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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