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新规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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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李行报道)为适配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近日联合修订并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构建兵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统一基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22年以来,全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规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良好的效果。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依据,补充法典新设的法律责任,调整法典与现行法律处罚幅度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的裁量规则,根据国家和新疆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要求,对裁量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实施办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执法新理念,新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复优先”原则,增加“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从轻、减轻情形,建立生态修复正向激励裁量机制。同时新增特殊适用规则和溯及力规则条款,完善特殊个案调整适用规定。在裁量计算方法上,充分借鉴多个省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成熟实践经验,将“二维叠加函数”法优化为“要素比例法”,新模型计算逻辑直观清晰,便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掌握操作。
《实施办法》在2022年版基础上新增2条,对涉及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复优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