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登)
10.原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答: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后,满足以下条件,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1)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且在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即:以上养老保险费是2003年6月3日前缴纳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
(2)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下岗失业,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3)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后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其在新企业生产、操作岗位就业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4)原国有企业女干部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下岗失业,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如本人自愿,也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11.退休后在异地居住,养老关系能否随居住地转移?
答:不能。人员退休后,养老权益已确定,就不能再变了。
12.跨地区流动人员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跨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暂停原参保地的缴费,在当地开始缴纳社保,建议达到退休年龄时根据各地社保缴纳情况确定待遇领取地,将就业时在各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转至待遇领取地合并计算。待遇领取地确定规则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可将其他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该地);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