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集体经济 改革赋能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26-05-08 18:43:05
来源:中国昌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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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江燕/文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疆首部全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更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新疆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里程碑事件。这部立足昌吉实践、回应时代需求的法规,以30条精准制度设计,为全州464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7.72万名成员、84.5亿元集体资产筑牢法治根基,标志着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立法的价值,在于回应现实、破解难题。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州推进试点,昌吉州以“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走在全国前列,但伴随改革深化,职能边界模糊、人才引留困难、风险防控薄弱、收益分配不均等瓶颈日益凸显。部分村集体存在“政经不分”、决策随意、资产发包不规范、盲目投资等乱象,不仅制约集体经济提质增效,更影响农民切身利益与乡村治理稳定。《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将国家法律原则与昌吉改革实践深度融合,构建起“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配套政策”的完整法治体系,精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为破解发展堵点、规范运行管理、保障成员权益提供了坚实法治遵循。

  制度创新的核心,在于激活主体、凝聚合力。《条例》最亮眼的突破,是创设“名誉成员”制度,打破传统成员身份的封闭壁垒。长期在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集体成员,经法定程序可认定为名誉成员,依法享有收益分配、服务福利等权利。这一创新设计,让“外乡能人”“技术专家”“经营人才”能合法融入村集体,有效破解农村人才匮乏、发展活力不足的难题,为集体经济引入“源头活水”。同时,《条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市场化经营等多元模式,可聘请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并规范薪酬决策程序,既赋予组织经营自主权,又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集体资产从“静态保管”向“动态增值”转变。  

  规范运行的关键,在于民主决策、强化监管。《条例》将“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构建起民主决策、合法性审查、公开交易的全链条机制。从成员(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权,到理事会、监事会的分工制衡,再到资产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尤其建立“乡镇审核+成员大会决定”的财务双控机制,严控征地补偿等一次性收入用于分红,确保集体资产专款专用、保值增值。这种全流程、全方位的规范设计,既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有效防范集体资产流失、决策失误、廉政风险,让集体经济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法治护航的根本,在于维护权益、促进共富。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载体,《条例》始终以维护集体和成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明确成员权利义务、规范收益分配机制,到量化成员退出补偿标准、保障妇女平等权益,再到健全争议解决与责任追究机制,全方位筑牢农民权益“保护网”。昌吉州农村集体资产已达84.5亿元,累计分红占全疆近40%,《条例》的施行,将让改革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成员,推动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深度绑定,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参与者、管理者、受益者。

  一部良法,既是改革成果的固化,更是未来发展的领航。昌吉州以先行先试的担当,为全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昌吉方案”。展望未来,随着《条例》落地生根,全州农村集体经济将彻底摆脱“粗放管理、无序发展”的困境,在党建引领、法治保障、市场运作、民主管理的轨道上行稳致远。这不仅为昌吉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更以法治实践证明:只有将改革经验制度化、发展路径法治化、权益保障规范化,才能让农村集体经济真正成为壮大乡村产业、完善乡村治理、促进共同富裕的坚实支撑,让广袤乡村在法治护航下,绽放出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责任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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