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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斌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斌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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