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刘军、眭晶晶报道)“我奶奶去世了,现在村上不再发放她的土地承包费,还要把她的承包地收回去,这样合理吗?”近日,昌吉市三工镇的魏先生拨打昌吉州融媒体中心新闻热线,向记者反映遇到的问题。
魏先生告诉记者,他爷爷奶奶一直是昌吉市三工镇的户口,爷爷当时还是村干部,后来因工作原因和奶奶的户口分开了,二轮土地承包时奶奶的地都在,也一直承包出去。如今,爷爷奶奶都去世了,从去年开始,村上不再发放奶奶的土地承包费,还说要把她的承包地收回去。根据国家政策,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为什么现在要把奶奶承包的地收回去?这让魏先生实在想不通。
就此,记者联系到昌吉市三工镇信访办主任范生福。范生福介绍,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最新下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消亡的,承包合同终止。魏先生的奶奶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去世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依法有权收回其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范生福解释,整户消亡后承包的土地被收回,这个“户”不是指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者证书上实际签订合同的承包户。农村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子女和父母分户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别单独和村委会签订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如果父母因故都去世了,则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法律和政策要求,村集体要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