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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行动组|车辆停放在车位被剐蹭,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18 11:17:03 来源:昌吉日报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刘军、眭晶晶报道)“我的车停在小区车位上被划了,修车花了600元,无法找到肇事方,我交了停车费,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昌吉市民巴先生通过昌吉州融媒体中心新闻热线咨询物业管理一事。

  巴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住昌吉市友联巷社区健友小区,前段时间他的私家车在小区停车位上被剐蹭了,因为事情发生在晚上,所以小区的监控设备也没有拍清楚,现在无法找到肇事方,只能自己花钱修车,一共花了600元。巴先生认为,住户每个月都向小区物业公司交停车费,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为此,记者联系了昌吉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经过与该小区物业公司了解得知,巴先生在发现车辆被剐蹭时,已经报警处理,当时民警调取了监控视频,由于夜间视频无法准确看到车辆剐蹭行为,不能确认具体肇事人。

  针对巴先生反映的缴纳停车费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车辆损失问题,记者采访了昌吉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物业监管科副科长方臣。方臣介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巴先生所缴纳的停车费,属于小区停车费中的场地占用费,是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协商约定看管服务费用。巴先生只是缴纳了停车占道费,并未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车辆看管协议。

  事情发生后,物业公司也积极配合警方和业主调取监控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均正常显示,并无黑屏等故障发生,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因剐蹭造成的损失。经过与当事人巴先生沟通解释,巴先生表示理解。同时方臣表示,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有什么不满意的,也可以向物业监管科进行投诉或依法起诉进行维权。

  延伸阅读>>>

  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该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政府指导定价,一般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等级定价。

  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机动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物业一般会依据政府指导价,根据车辆的大小、性质等作出定价标准。

  其他服务收费,指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室内设施维修、家政等服务并收取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根据《关于下发昌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昌市发改价费【2014】519号)文件规定: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昌吉市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综合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实行分等级收费的原则。

  1.一级物业服务小区每月收取场地占用费40元;二级物业服务小区每月收取场地占用费35元;三级物业服务小区每月收取场地占用费30元。

  2.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3小时(包括3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每小时收取2元的场地占用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多不超过5元(24小时之内),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以此类推。

  3.三轮摩托车(机动、电动),不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律按每月1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各物业公司需执行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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