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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拥抱自然的春天仪式

发布时间:2022-04-06 12:49:27 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作者:施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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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数学分割产生的时间节点

  在进入清明起源的讨论之前,我们得先区分一下作为节气的“清明”与作为节日的“清明节”两个概念。

  节气“清明”只是一个时间提示。古人把一年365天平均划分出了24个时间节点,称为24节气,如果把立春排在第一,那么清明就是第五个时间节点。

  节日“清明节”指的是被赋予了人文意义的时间仪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民俗节日,清明节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提示,在这一天,还要举行一些由人所规定的,与时间本身没有什么必然联系的民俗活动,比如扫墓、祭祖、踏青、戴柳之类。本来可以在3月,也可以在4月、5月的任意一天做的事,大家约定俗成地非要在清明节这天执行,这就是节日的游戏规则。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清明”,往往既指节气,也指节日,视乎谈话的具体语境。但当我们追溯其起源的时候,就不能不区分节气清明与节日清明了。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节气“清明”作为时间节点,是如何被发明的。比如,一年为什么要分成24节气,而不是25节气,或者26节气?

  前历法时代的古人要从事渔猎或农事活动,一定要掌握季节的更替,大雁南飞意味着冬天的来临,燕子归来意味着春天的到来,布谷鸟叫了就得播种,其它如杨柳发芽、桃李花开,都预示着气候的变化,提醒人们下一步该做什么。如《淮南子·主术》:“蛤蟆鸣,燕降,而达路除道。昴中则收敛蓄积,伐薪木。”意思是说蛤蟆叫了,燕子来了,该去修整道路了;树木落叶的时候,就得准备伐木了。

  但是,由于南北地域和气候条件的差异,各个地方的物候并不完全一样,如果仅以物候来确认时间,许多时候人们就无法进行时间交流。比如,祝英台叫梁山伯桃花开时到她家去提亲,结果,梁山伯家的桃花开得太迟,等他赶到祝家时,祝英台已经许给了马文才,于是,梁山伯被活活气死了。

  为了统一时间,人们必须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时间参照系统。古人发现可以通过观察星象来认识季节变化。比如,北斗七星斗柄的指向改变时,季节也随之发生变化,斗柄指向四个不同的方向,则分别对应着一年的四个季节。

  更精确的测量来自对日影的记录。炎热的夏季,总是白天长黑夜短,可是到了寒冷的冬季,却是白天短黑夜长。冬天,正午影子最长的那一天,也正是白天最短黑夜最长的那一天,人们把这一天叫做冬至;相反,夏天,正午影子最短的那一天,也正是白天最长黑夜最短的那一天,人们把这一天叫做夏至。从冬至到夏至的转换中,有一天的白天与黑夜一样长,人们把它叫做春分;从夏至到冬至的转换中,也有一天是白天与黑夜一样长,人们把它叫做秋分。而春分、秋分正好卡在冬至和夏至的正中间。

  据竺可桢考证,《尚书·尧典》中已经有了“二至”“二分”的记载,这就是最早的四个节气。由上述节气的测定方法可知,节气的确认,是直接依据对日影的测量,也即与地球绕太阳运行的规律相关,所以说,节气是一种太阳历,也即我们俗话所说的“阳历”。

  “至”和“分”之间大约间隔90天,把这四个90天一分为二,于是在二至二分的中间又分出了四个“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比如,在春分和夏至的中间点上这一天,就叫立夏。这样,总共就有了八个节气。这时,相邻两个节气之间大约间隔是45天。

  这就有点麻烦了,45天不好再平分。如果是44天就好办多了,再平分,可以拆成16个节气,平均间隔22天,还可再平分,拆成32节气,平均间隔11天。可现在的实际间隔是45天,那怎么办呢?没法平分,只好三分。于是在春分和立夏之间又分出了“清明”和“谷雨”。这时,相邻两个节气之间,大约间隔15天。15天还可以再分为三个5天,每5天为“一候”,5是质数,不能再分了。所以,中国古代的太阳历中,“候”是最小的时间单位。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节气是一种太阳历,是通过二生四,四生八,八生二十四的数学分割而产生的时间节点,清明就是这些节点中的一个。

  上面我们说起来好像很简单,可我们祖先却是经历了数千年才找到这一步的。等到24节气全部安排妥当的时候,时间已经指向了汉代。现存最早记录“清明”节气的是《淮南子·天文》:“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乙为清明。”意思是说,春分之后15天,北斗星的斗柄指在乙这个位置的时候,就是清明到了。

  那为什么这一天要叫“清明”而不是别的名字呢?明代彭大翼《山堂肆考》记录了一本已经失传的《岁时百问》上的一句话:“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亮,故谓之清明。”《三统历》也说:“清明者,谓物生清净明洁。”可见,古人是把清明当作清洁、明亮的简称。这真是一个非常诗意的名字。

      柳条:清明的节日标志

  关于清明插柳的记载盛见于宋代,《岁时杂记》说:“今之人,寒食节家家折柳插门上。唯江淮尤盛,无一家不插者。”《武林旧事》也说:“清明前三日,为寒食节,都城人家皆插柳满檐,虽小坊幽居亦青青可爱,大家则加枣稒于柳上。”武林即是临安,今天的杭州,南宋的京城,当时已经盛行清明插柳,家家屋檐下插得到处都是,可惜人人都到西湖边上折柳,把湖边柳树折得不成样子,故当时即有诗云:“莫把青青都折尽,明朝更有出城人。”

  插柳之风虽盛行于宋代,可宋代人都把它说成是源于唐代的习俗。

  依唐代改火制度,寒食禁火,清明出新火,新火一出,皇上会将新火恩赐给少数宠幸大臣和皇亲国戚。传说新火是用柳条传出的,清明这天能得皇上赐火者,无不感到万分荣幸,火种传下之后,得赐新火的大臣,都把传火的柳条插在门前,以示炫耀。于是,插柳被赋予了吉祥富贵、飞黄腾达的象征意义,后人争相仿插,相沿成习,遂成风俗。

  唐皇赐火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唐诗中光是以《清明日赐百僚新火》为题,就有大量存诗,郑辕的诗这样写道:“改火清明后,优恩赐近臣。漏残丹禁晚,燧发白榆新。”史延的诗也说:“上苑连侯第,清明及暮春。九天初改火,万井属良辰。颁赐恩遇洽,承时庆自均。”

  但是,我们谁能想象一根青涩的柳条点上火之后,不熄不灭,还能从皇帝颁火处传到自己家的接火处呢?可见,柳条传火多半是出于宋人对于大唐盛世的想象。

  从现存的唐诗来看,唐人应是以蜡烛传火,柳条接火的。我们还是找些题为《清明日赐百僚新火》的唐诗来看看,韩浚诗说:“朱骑传红烛,天厨赐近臣。火随黄道见,烟绕白榆新。”这首诗清清楚楚地说明了“传红烛”。另外,王濯的诗也说:“御火传香殿,华光及侍臣。星流中使马,烛耀九衢人。”试想想,能够“烛耀九衢”的,一定是皇家气派的大蜡烛,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路上不熄不灭,安全地把皇上的恩宠传遍九街十巷。受赐者用白榆或者柳条接火,所以王濯诗说:“焰迎红蕊发,烟染绿条春。”史延诗则说:“翠烟和柳嫩,红焰出花新。”当然,接火的柳条承受了御赐新火,因而沾光戴辉,值得炫之门楣房檐,那也可能。

  儿童则往往将柳条编成柳圈,“戴柳圈”“吹柳哨”,据说能保佑平安吉祥。插柳戴柳在宋以后,蔚然成风,清代《帝京岁时纪胜》记录一则谚语称“清明不戴柳,来生变黄狗。”至今还有许多地区流传有相近的谚语异文:“清明不戴柳,死后变猪狗”,说明崇柳习俗在自宋代以降已经成为一种半强制性的社会风习。

  我们可以细数柳枝有许多特点或优点,至于古人为什么选择折柳枝插于门上,我们已经很难猜测其原因了。可能有必然的原因,也有偶然的因素,但有一点是无疑的:正因为后人不了解插柳风俗的起源,所以为插柳风俗找来了各种各样的解释。

  一说插柳是为了纪念教民稼穑的神农氏,并由此发展出祈求长寿的象征意义。

  一说晋文公焚烧介山之后,发现介子推母子抱着一棵大柳树烧死了,晋文公非常伤心,从此以后,每年寒食禁火,要将一枝柳条插在门前,以为介子推招魂,并示纪念。

  一说黄巢起义时,曾规定“清明为期,戴柳为号。”后来虽然起义以失败告终,但戴柳和插柳的习俗却一直保存下来了。

  一说黄巢起义后,杀人如麻,某年清明杀至某地,看见一个妇人抱着一个男孩急走避祸,后面有一个更小的男孩哭着喊着跟着,那妇人却不看不顾。黄巢见状大怒,把那妇人捉来审问。妇人解释说,手中抱着的,是丈夫前妻的孩子,后面跟着的,是自己的孩子。只因为妇人家无力两者兼顾,只好狠心舍弃自己的孩子。黄巢听了,大赞其为“义妇”,让她安心回家,只要在自己家门前插一柳枝,义军一定秋毫不犯。妇人回村,好心将这一良方告知四邻,于是,家家门前插柳,平安大吉。从此,家家户户年年清明插柳。一些地方至今还流传着“清明不插柳,死在黄巢手”的谚语。

  一说插柳是因为受佛教影响。观音菩萨以柳枝洒水普救众生,人们认为柳枝可以用来祓除避邪、禳灾解厄,柳枝因而被称为“鬼怖木”,也即连鬼都怕,北魏的《齐民要术》即已记载“取柳枝着户上,百鬼不入家。”

  一说插柳于门,簪柳于首,可以免虿毒,辟瘟疫。《山堂肆考·时令》记载,每年三月三日,唐中宗在渭水南岸举办祓除仪式,赐给群臣每人一个细柳圈,据说带着它可以免除趸毒。至今,山东一些地区还有将柳条插在床头以避蝎子、蚰蜒等虫害的做法,人们手持柳条在墙角等处轻轻抽打,边打边念:“一年一个清明节,杨柳单打青 帮蝎,白天不准门前过,夜里不准把人蜇。”

  一说把柳条插于屋檐下,可以用来预报天气。古谚有“柳条青,雨蒙蒙;柳条干,晴了天”之说。

  一说戴柳可以驻颜留春。宋人赵鼎《寒食书事》云,“寂寞柴门村落里,也教插柳纪年华。”明代《乌程县志》记录一则谚语说:“清明不戴柳,红颜成皓首。”《清嘉录》则做了更详细的解说:“妇女结杨柳球,戴髻畔,云红颜不老。”所谓“戴柳留春”,妙龄女子多以青青柳枝来表达自己对于青春的热爱和挽留。至今仍有“戴个麦活一百,戴个花活百八,插根柳条活百九”的谚语流传在农村地区。

  一说可以“明眼”,《梦粱录》说,“家家以柳条插于门上,名曰明眼。”萧放解释其意为“也即能明辨鬼邪,看住家门。”后世多望文生义,认为“明眼”是指能让眼睛更明亮。清道光《遂溪县志》就说:“清明日折柳枝悬门,并插两鬓,曰明目。”江苏镇江人以柳叶七片泡茶,据说喝了可以明目。山西解州在清明期间要停止一切女红,据说此日动针线者,会成为瞎子。这些俗信,大概都是从“插柳明眼”的理解中生发出来的。

  萧放认为古人选择柳枝避邪,主要因为柳树是春季应时佳木,得春气之先。在四野一片苍茫之际,柳树最先吐出新绿。所以杨柳常常被用来作为春天的标志。柳树易栽易活的生存特性,总是给人以欣欣向荣充满生机之感,显示出其生命力的强旺,因此在古人观念中,柳树并非普通树木,它有着神奇的象征功能。

  宋代以降,柳条几乎成了清明的节日标志。时至清明,不仅家家门前插柳,路上行人也将柳枝插于车马座前。儿童把柳条编圈戴在头上,姑娘们专拣了鲜嫩的柳条插在鬓角别在身上,人人折柳、插柳、戴柳、吹柳哨。

  清明柳条需求量大,一时洛阳纸贵,于是派生了柳条贸易。每至清明,总有走街串巷兜售柳条的小商小贩,专将柳条卖与那些妙龄女子。今人《芜湖古今》称,清明清晨,街市叫卖杨柳,家家折一枝绿柳蘸上清水,插上门楣,妇女则结杨柳球,戴在鬓边。清代诗人杨韫华有《山塘棹歌·插柳枝》:“清明一霎又今朝,听得沿街卖柳条。相约毗邻诸姐妹,一株斜插绿云翘。”

  扫墓:悲欢交集的祭祀仪式

  扫墓是一种礼制,可是,早期的祭祀礼仪中并没有墓祭习俗。上古礼制非常讲究,公元前549年发生过这么一件事,齐庄公发兵攻打莒国,一名叫做杞梁的前锋在战斗中牺牲了,齐庄公班师回国的时候,在郊外遇到了杞梁的妻子(“杞梁妻”就是“孟姜女”的原型),于是遣使表示吊唁,但是,杞梁妻不接受这种吊唁方式,她说:“如果杞梁是个有罪之人,那也不必吊唁了;如果他没有罪,那他还有宗庙,我不能接受这种郊外吊唁的方式。”齐庄公听了,不得不亲自到杞梁的宗庙去开了个正式的追悼会。

  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在得知丈夫死讯,极度悲痛的时候,还能保持高度理智,为丈夫争取追悼会待遇的“谨守礼法”的妇人。杞梁妻的持礼不哭,以及坚持宗庙祭祀的做法,在古人看来,是非常“知礼”的妇女模范。

  关于扫墓的起源问题,古人很早就开始把它纳入学术研究的范围了。《左传》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可见国家祭祀自古以来就是重大的政治事件。但是,国家祭祀最根本的目的并非单纯地纪念祖先,而是作为一种权力象征、秩序象征的仪式政治。往往地位越高,宗庙越多,祭祀越是频繁。《礼记》说:“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士以上的阶层才有宗庙,可以在宗庙中祭祖,可是,普通百姓并没有宗庙,就只能在家中祭祖。由此可见,杞梁妻要求在宗庙开追悼会,其实是为杞梁及其家族争取政治地位。

  上古葬俗是没有坟墓的,《周易·系辞下》说“古代的葬俗,常常用草柴包裹,葬在野地里,既不堆土做坟,也不种树做标识。”《礼记·檀弓上》也提到,孔子说“我听说古代虽然有墓葬习俗,可是并没有坟堆。”坟墓只是肉体的存放地,灵魂往往寄居于宗庙,祭祖一般是在宗庙中进行的。

  东汉的《汉官仪》等书都提到“古不墓祭”一说,宋代《事物纪原·岁时风俗部》称,墓祭拜扫之风始于东汉建武十年,刘秀曾躬祭于墓地。当然,也有许多学者考证认为周代已有墓祭现象存在,只是不合礼法,还没有成为一种风俗。

  大概到了汉代的时候,墓祭之俗才逐渐为士大夫所接受。东汉王充《论衡·四讳》说“古礼庙祭,今俗墓祀。”但唐代以前的墓祭并没有特别的时间规定。事实上直到今天,各地扫墓的时间习俗也不一定,江西许多客家地区都是大年初二上坟扫墓,也有些地区只要在正月十五直到清明之间,任何一天都可以扫墓,日期视由各家自己方便,而不是单单限定在清明附件的日子。

  祭祖风气从家庙转移到墓地,可能与古代的社日习俗有密切的关系,“社”是土地神,社日分春社和秋社,是古人祭祀土地祈求丰收的日子,春社一般在春分前后举行。古人在祈求土地神赐予丰收之余,逐渐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祈望土地神能顺便照顾一下他们寄居地下的祖先。郑玄注《周礼》时说:“先祖的形体安葬于这片土地上,祭祀土地以安抚祖先。”贾公彦进一步说明“祭祀土地神应当设置祭位在墓的左侧。”清代顾禄在《清嘉录》中推测说:“墓祭习俗可能是因为祭祀土地而过渡到祭祀祖先。”

  唐代开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寒食节期间郊游并墓祭。我们前面说过,墓祭虽然至东汉已经逐渐成风,但在仪礼制度上并没有得到认可。而且,在郊游的过程中顺带墓祭这种形式,从仪礼上看还有点古怪:墓祭宜悲,郊游宜乐,悲欢交集,于礼不通。为此,唐高宗曾在公元662年颁布诏书予以禁止:“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既玷风猷,并宜禁断。”

  民间风俗与政府禁令之间,往往表现为负相关。政府所反对的,往往是民间正风行的;政府所提倡的,往往都是老百姓不愿干的。寒食上墓,复为欢乐,显然没有因为政府的禁令而得到遏止,反而愈演愈烈,政府终于顶不住社会风俗的强大压力,改而从礼制上承认了寒食扫墓的合法性。《通典》记载,唐玄宗时期,公元732年,政府将墓祭行为正式纳入了五礼之中。制曰:“寒食上坟,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用拜扫礼于茔。南门外奠祭,彻馔讫,泣辞,食馀馔任于他处,不得作乐。仍编入五礼,永为恒式。”

  也就是说,政府也已经意识到,老百姓虽然没有宗庙,但他们也有祭祀先人的要求,一味地遏制这种要求,于礼有据,于理不通。于是,新订礼制中“宜许上墓,用拜扫礼于茔”,但依然规定“不得作乐”。

  禁令一旦网开一面,就像河堤决口,一发而不可收拾。既然野祭扫墓合法化了,人在野外,作乐不作乐,可就由不得官府了。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年代,物质并不丰裕,而祭祀活动又如此频繁,人们平时舍不得吃的牛羊牺牲,都得首先供应神灵所需,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供品,将造成社会的极大浪费,于是,人们为祭品起了个好听的名字叫“祚肉”。祚者,福也,传说吃了祚肉就能得到神灵保佑。人们墓祭之后,自然要在墓地前分食祚肉和美酒,托祖宗的口福,享用平时吃不上的肥肉美酒。

  春日洋洋,春风习习,触目姹紫嫣红,耳听鸟语,风送花香,加上美酒佳肴的作用,人的心情如何能一直保持在“泣”的状态?

  自唐以降,原来处于散祭状态的墓祭习俗,由于唐玄宗的一纸“五礼”改革,寒食节成了国家法定祭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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